补课判赔费 法院产生致伤交通事故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伤产生的交通补课费可否要求赔偿?近日,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依法判定属于合理诉求范畴。事故
2019年夏天,致伤小郭在放学途中被张某驾驶的产生小客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补课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费法事故发生后,院判小郭被诊断为左耻骨上肢骨折等伤情。交通小郭康复后,事故其家人与张某、致伤张某车辆投保的产生保险公司协商事故赔偿事宜,但对于是补课否赔偿补课费用,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费法协商时,院判双方各执一词。交通最终,小郭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医疗费、补课费、交通费等费用,并提供了诊断证明、补课协议、补课费票据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不同意支付补课费。原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小郭无法正常上学,故补课费应予赔偿。被告辩称,该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不愿赔偿。
经专业鉴定,原告小郭的伤情需要30天的护理期,在此期间其需要静养,无法上学,对其学业造成了影响。原告对其主张的补课费已提供了补课合同及补课费票据,足以证明其补课费损失。故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16次补课费共计6400元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原告必要的实际支出,应予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误工费补偿。
此案中,受害人为在校学生,其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补课费与传统意义上的误工费性质相似。该笔补课费是对未成年学生这一特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上课所增加的合理支出的赔偿,属于合理支出的范畴。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小郭医疗费、补课费、交通费、诉讼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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